工资薪金包括哪些?哪些不属于工资薪金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 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三、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津贴包括】: 【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餐饮补贴、食品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四、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常见问题解答 计件工资是否包括计件超额工资? 【答】:包括。因为“计件超额工资”即计件工人实行的全部计伯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从性质来看,它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在新颁发的《规定》中,将“计件超额工资”归入“计件工资”里,没有单列。因实际工作需要,在制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仍应将“计件超额工资”单列出来。 房改补贴是否进入工资总额? 【答】:从性质上看,房改补贴属于工资总额。但由于目前所进行的住房改革是在试行阶段,发放的房改补贴办法也不一样,有些地区直接发钱,可以用于住房以外的消费,而有些地区发住房券,只能用于购买住房或交房租。鉴于这些情况,房改补贴暂不计入工资总额。待到住房改革走入正轨,再对房改补贴的统计问题另做规定。 调整工资补发的工资,在工资总额构成中如何反映? 【答】:调整工资,如果是补发当年的,应列入“计时工资”中,若补发上年的工资,则应列入工资总额组成的“其他”项内。 计算标准工资,是否包括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答】:在计算标准工资时,应当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即:标准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